冯凯律师亲办案例
对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文不服,如何判断行政复议是否超期
来源:冯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3
浏览量:157

原告:吴先生、宋女士等三人

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冯凯、陈海峰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签协议,房屋被拆

吴先生三人系河南省漯河市居民,均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2013年漯河市人民政府制定《漯河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将吴先生三人所在村庄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漯河市西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因吴先生三人未与漯河市政府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10月29日,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及镇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将吴先生三人建设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律师维权,复议批复

遭遇强拆后身心俱疲的吴先生三人并没有放弃维权,随后在同村人的介绍下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了陈海峰、冯凯二位律师。

之后律师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于2015年11月9日通过阅卷得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曾在2014年6月9日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征收漯河市XX村等6个集体土地68.6215公顷,作为漯河市2013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也就是该《批复》才导致了三人的土地被强制征收。

紧接着吴先生三人在2015年11月20日针对该《批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省政府认为,该《批复》是2014年6月9日作出的,并在同年7月22日进行了公告。申请人吴XX三人应在知道该批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其迟至2015年11月23日才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期限。故驳回了吴XX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诉省政府,最终获胜

复议申请被驳回后,吴先生三人并没有灰心,之后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将河南省人民政府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令被告继续审理原告所提复议申请。

在庭审过程中,陈海峰、冯凯二位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未告知前述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根据河南省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被征地村委会、被征地农户、漯河市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证明材料,调查笔录,能够证明漯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2日对涉案《批复》进行了公告,但没有证据证明已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故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期限适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更为准确。

原告三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未超过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被告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属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最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豫政复驳【2015】XXX-XXX号)

二、责令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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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凯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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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冯凯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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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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